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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是非营利性且具有公益性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公证机构的设立旨在承担部分社会职能,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因而具有公益性。如果一项公益性事业以营利为目的,则势必与其履行的社会职能相背离。但公证的非营利性与公证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公证费是不矛盾的。因为公证人通过自己的劳动,来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必然消耗一定的精力和成本,收取公证书费主要在于补充相应的付出。此外,公证受益人不是社会全体成员,国家不应承担公证人提供服务所需求的费用。非营利性要求公证机构不能惟利是图,单纯地追求经济效益,而要以社会正义为己任。公证的非营利性表明公证机构不是企业,不是国家机关,也非一般的中介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