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六条 公证书被撤销的,所收的公证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因公证机构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应当全部退还当事人;

 (二)因当事人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不予退还;

 (三)因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酌情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