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树立公证处良好的社会形象,更好地接受社会、公民的有效监督,特订立投诉监督制度如下:
一、全处人员必须从我做起,树立和维护本处的整体社会形象,严格执行公证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接待当事人应当主动热情、礼貌用语、文明服务,任何人均不得和当事人争吵或向代理人耍态度。
三、办证认真细致、尽心尽职、诚实公平地对待当事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调查取证,确保办证质量。
四、办证实事求是、严格要求、规范操作。不可办的证,不得诱导当事人出假证明,若有此类事件,一经查明,严肃处理。
五、办证不得私自收费,少收或减免公证费需经主任或副主任批准,严格执行公证人员的“十二个不准”。
六、公证处接到当事人的投诉,应及时查明事实,并在一周内给当事人答复。若公证员确有过错,根据情节报司法局给予处理。
七、欢迎社会各界批评、监督。
监督电话:0523-87662017